安徽省教育厅
项目名称:安徽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的核准与审定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
1、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2、2001年,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22条规定: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申报条件:
(一)教材编写立项核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教育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02]008号)规定,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或教育部授权地方编写的部分国家课程科目;
2、有符合上述两个《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3、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4、具备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2)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4)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5)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6)其他有关所编写教材的必需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申报材料:
(一)教材编写立项材料
1、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表》一式二份;
2、2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3、拟编写教材的样章及说明;
4、有关教辅材料所配套教科书版权委托书。
5、在市一级范围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取得所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二)教材审查材料
1、由编写单位或编写者填报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送审表》;
2、教材编写立项核准意见书;
3、教材样书若干套(根据审查需要确定);
4、拟出版教材的出版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提交教材立项申请材料。
2、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在送审单位提交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通知送审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3、经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立项后,向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教材送审材料。
4、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审查组审查教材、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5、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送审人(单位)审查结果。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